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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5年07月21日 09:57 jw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是指某一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生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与退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教务与科研处是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系部负责所辖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接受教务与科研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系部同意,报教务与科研处学籍科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必须于第二年八月底以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所属系部同意,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已经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先到财务审计处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凭证到所在系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并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注册管理模块,对学生进行注册标注后注册生效。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到所在系部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一学期。未请假、请假逾期或暂缓注册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未经注册和暂缓注册逾期仍未注册的,不准参加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权利。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如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到团委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系部在开学两周内将注册情况报教务与科研处学籍科。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普通专科学制三年,五年一贯制专科学制两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在所学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除应征入伍外,其他各种原因的休学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学制规定的年限者,需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与科研处批准。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根据《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顶岗实习和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计算。学院规定的集中晚自修按2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审核、系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系部领导批准后须报团委学生工作处备查。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须及时向班主任、系部和团委学生工作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须报教务与科研处备案。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系部需及时上报教务与科研处和团委学生工作处,团委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行文,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方式。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十六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注明“旷考”、“作弊”、“违纪”字样,并视其作弊或者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教务与科研处批准,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等均实行考勤。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与科研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学生未申请缓考或已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论。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讨论、提问、勤纪、随堂考核等)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性质确定。

顶岗实习、生产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补考

(一)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由教务与科研处公布不及格学生名单。不及格学生可采用自学、教师辅导等方式学习,准备补考。

(二)教务与科研处在开学后第4-5周组织补考,不及格学生须按要求参加补考。

(三)补考成绩合格者,按补考成绩记入学业成绩登记表,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评语。学生品德评定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系部负责,团委学生工作处对考核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我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省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转出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由外省转入者还须提供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函或转学确认表。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录取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潜质或成绩突出,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状况,转入另一专业更有利于其自身发展和就业者;

(四)因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定向培养生;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专业;

(三)曾经转过专业的学生;

(四)不及格课程较多,而又不努力学习者;

(五)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学生;

(六)处于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教学状况和转入专业的基本容量,对转入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调整专业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录取人数的5%。系部在接受转入学生时,要考虑本专业的办学条件,不能突破学院规定的班级建制和人数。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领导审核推荐,拟转入系部考核合格,同意接受,教务与科研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办理完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需持有关证明、个人书面申请,到所在系部办理。系部进入数字化校园学工系统的学籍管理模块提交休学学生名单,下载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需由个人申请签字,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领导审核同意,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由教务与科研处出具《休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送交学生本人、系部、团委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审计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需要持续休学的学生,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后可持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须持入伍通知书到校办理休学手续。已经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或持续休学。经所在系部审查同意,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凡申请复学或持续休学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部办理。系部进入数字化校园学工系统的学籍管理模块提交复学或持续休学学生名单,下载并填写《复学或休学申请表》。《复学或休学申请表》需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领导审核同意,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已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的学生由教务与科研处出具《复学或休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送交学生本人、系部、团委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审计处。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四)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则由系部提出意见,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持本人书面申请,到所在系部办理。系部进入数字化校园学工系统的学籍管理模块提交退学学生名单,下载并填写《退学审批表》。《退学审批表》须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领导审核同意,教务与科研处审定,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由教务与科研处出具《退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送交学生本人、系部、团委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审计处。

其他应予退学的处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与科研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院长办公会审批。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限期三日内办结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和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依照《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的;

2.顶岗实习、生产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不合格的;

3.社会已开通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4.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2.顶岗实习、生产见习、毕业实习不合格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完成相关实习环节并按要求补交相关材料,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3.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换发毕业证书。

4.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到期后,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查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以上各类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作永久结业处理。

(三)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调整后专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山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可提报山东省教育厅补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办。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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